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979号
原告:***,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池,安徽良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C3-61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3451032。
法定代表人:潘建根,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预收受理费31744元,多收取的31719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晓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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