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

鄱阳县宏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28财保6号
申请人:鄱阳县宏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芦田乡新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309193672U。
法定代表人:李春雷。
被申请人: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C3-61室(上海恒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3451032A。
法定代表人:潘建根。
申请人鄱阳县宏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5632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鄱阳县宏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鄱阳县宏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5632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鄱阳县宏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汪世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金华
书 记 员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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