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3739号之一
原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YUWANGHSIANG-ME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建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建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周 颖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
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