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

安徽普路同贸易有限公司、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403民初8282号 原告:安徽普路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山南新区恒大绿洲8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PEQQW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C3-61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345103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淮南中城建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三和集贸市场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7056807Q。 法定代表人:葛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普路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淮南中城建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普路同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淮南中城建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普路同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普路同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普路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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