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1600号
原告:***,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橫沙乡富民支路58号C3-61室(上海橫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4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