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723民初916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华山,福建省光泽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被告: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十里铺。
法定代表人:傅芬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对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吴美星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邱枫红
人民陪审员 李 宾
人民陪审员 章林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罗 娟
书 记 员 万凌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