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绿之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绿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执保2447号
申请人:济南绿之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垛庄镇大射垛村。
法定代表人:赵兴统,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绿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金岭工业园7幢。
法定代表人:傅芬芳,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十里铺。
法定代表人:傅芬芳,董事长。
申请人济南绿之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绿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绿之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绿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绿之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绿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00元。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济南绿之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永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