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23民初1872号
原告:***,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光泽县闽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邱渭宾,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被告: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十里铺。
法定代表人:傅芬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长云,女,该公司员工接送车队主要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江滨中路393号。
负责人:何文静,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星,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邱渭宾、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邱渭宾、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赔偿10000元经济损失,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邱渭宾、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的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阎 浩
人民陪审员  王俊云
人民陪审员  邱家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罗 娟
书 记 员  叶 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