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与***、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23民初848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华山,光泽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光泽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泽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光泽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畲族,福建省邵武市号。
被告: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十里铺圣农总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程剑与被告***、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程剑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程剑以与***、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程剑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程剑负担。
审判员黄静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