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23民初914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省光泽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被告: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十里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对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