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铭住宅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住宅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财保80号
申请人:四川**住宅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城中央)A地块42幢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064461025K。
法定代表人:黄远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其贵,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70640。
法定代表人:徐丰贤。
申请人四川**住宅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四川**住宅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住宅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820元,由申请人四川**住宅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重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