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9383号
原告:四川**住宅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064461025K,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城中央)A地块42幢14层。
法定代表人:朱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艺,该公司销售人员。
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484088826,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338号21世纪国际商务总部A座23-24层。
法定代表人:王永君。
原告四川**住宅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四川**住宅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住宅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766元,由原告四川**住宅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咏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阳静宇
书 记 员 徐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