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5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洞口县绿景小区15栋D202室。
主要负责人:曾宇胜,该事务所主任。
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苑8栋404号。
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与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洞口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5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同改
审判员 贺远林
审判员 王立保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向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