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珊瑚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172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珊瑚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368号BOBO天下城1栋9005房。
法定代表人:方瑞金,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汇金苑8栋404。
法定代表人:郭伟,总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1074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餐饮服务费54019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75元,案件执行费718.91元,以上共计55312.9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5312.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执 行 员  彭勇
代理书记员  李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