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1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珊瑚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368号BOBO天下城1栋9005房。
法定代表人:方瑞金,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汇金苑8栋404。
法定代表人:郭伟,总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2月23日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107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珊瑚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日、2021年7月30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4月8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4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传票,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于2021年4月29日前往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公积金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同时将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3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5312.91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5312.91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军强
审 判 员 李 武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执 行 员 彭 勇
代理书记员 李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