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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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27执1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郭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27民初3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总对总反馈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登记车牌号为×××福田牌汽车,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以查封、扣押。委托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对其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至今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钱款,另尚应承担执行费1700元。
鉴于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对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叶元聪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严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