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355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江林,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江林,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苑8栋404。
法定代表人:郭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3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00000元,违约金17529元(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止)、利息8726.64元(以租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4倍,自2020年1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6月22日)、诉讼费1326元、执行费1813元,共计129394.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394.6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卫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彭幼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