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3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江林,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江林,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苑8栋404。
法定代表人:郭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湘0103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5日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湘AJ××××车辆一台,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条件,暂时无法处置。
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起先后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中,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未到法院处理有关事宜。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7月13日将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9394.64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益
审 判 员 陈铁军审判员周卫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彭   幼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