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湖南金盾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郭伟。
被执行人郭伟,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9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4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月13日、2021年3月15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及收益类保险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到庭,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通过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3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20903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0903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 维
审 判 员 荆 钊
审 判 员 陈铁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执 行 员 潘一铭
代理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