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95号
原告:聊城市聊北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镇许庙村***高速聊北收费站对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中城街道文化路164号1层19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聊城市聊北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聊城市聊北砼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聊北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聊北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1元,由原告聊城市聊北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锐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