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92执21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四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的(2017)赣0192民初689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欠申请执行人江西四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65620元、违约金10000元,申请执行费5534元由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以上共计3811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11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南平
书记员 何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