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682执异26号
在本院执行石家庄建良门业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建良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中四冶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南昌中节能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四冶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贵溪振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家庄建良门业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案号:(2019)冀0682民初4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生效,申请人已提出强制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对外进行投资恶意转移财产,逃脱债务。为此申请人提出追加申请,追加上诉公司为被告执行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石家庄建良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终结执行(2019)冀0682民初4558号民事判决书后,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四冶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南昌中节能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四冶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贵溪振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石家庄建良门业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冀0682民初4558号民事判决书,由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石家庄建良门业有限公司货款59604708元及违约金。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保定中院予以维持。石家庄建良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石家庄建良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冀0682执13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2民初4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驳回石家庄建良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代敬辉
审判员 赵立辉
审判员 平建同
书记员 孙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