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35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樊德海。
委托代理人:孙明生,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菊菊,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腾达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彭光辉。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腾达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44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96000元,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01010元,其中划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6000元,1340元缴交执行费,3670元调账至本院(2019)粤0307执14839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已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44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腾达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44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宗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小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