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2443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万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北西六路1号中关村科技城C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5343809XT。
法定代表人:攀德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菊菊,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生,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腾达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B座22层2201-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87302W。
法定代表人:彭光辉。
申请人山东万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腾达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腾达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编号1095419192019002125保单保函,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腾达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山东万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琼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