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添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荣添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403民初1840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福建荣添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荣添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反诉原告广东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后,没有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荣添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反诉原告广东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预交案件反诉受理费,按其撤回反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福建荣添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按反诉原告广东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965元(原告福建荣添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付4,965元)由原告福建荣添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柏能
书记员  方晓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