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合智慧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天合智慧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2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天合智慧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天合光伏产业园天合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杜东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3号楼906号。
法定代表人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常州天合智慧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常州天合智慧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804458.53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述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执行人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1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振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朱正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