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合智慧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天合智慧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公司减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2496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天合智慧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天合光伏产业园天合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杜东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燕芬,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慧,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申请人:***,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慧(代理上述两被告),江苏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鹏(代理上述两被告),江苏孚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天合智慧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公司减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苏0508民初24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常州天合智慧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调解结案为由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财产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樊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