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桥物业有限公司

康桥物业有限公司与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34民初140号
原告:康桥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苗,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康桥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康桥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康桥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桥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6元,减半收取计4133元,由康桥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