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7民初1533号
原告:**,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被告:***,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被告:烟台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烟台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