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桥物业有限公司

烟台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1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初字第368号
原告烟台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忠良,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烟台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烟台市中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烟台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于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