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1003民初5874号
原告:周某某,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康桥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悦海中心A座10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康桥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桥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康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康桥公司赔偿因楼顶年久失修破碎不堪给周某某家屋内阳台造成漏雨,直接经济损失2045元(1300元+745元=2045元)、通讯费93.76元、交通费480元、医疗费8028.17元,共计10246.93元;2、康桥公司必须对外墙老化破损漏雨处进行修补,确保不再漏雨,同时减免2020年、2021年、2022年物业费至外墙彻底修好。事实和理由:自2020年6月周某某发现家里阳台处柱子出现漏雨,反馈给康桥公司,康桥公司就是不管。周某某找人把楼上邻居家外墙体刷了一遍,花1300元钱,第二天又请人花了745元重新把自家阳台毁损的墙体打腻子修复,后仍然漏雨,康桥公司给了两斤水泥胶,周某某自己到楼上邻居家阁楼阳台修复楼顶破碎处,经过周某某自己两次修复楼顶破碎处结果漏雨现象被扼制。康桥公司的玩忽职守不作为两年多来给周某某身心造成严重的摧残。现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康桥公司辩称,是在2022年7月26日接到的周某某的家里漏雨报修,联系施工方查看认为是周某某窗户密封老化开裂导致漏雨,后提供水泥胶,由周某某对屋顶阳台边缘进行了维修,康桥公司并没有违反物业公司应作为的有关规定,不同意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周某某于2010年6月底入住××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康桥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
周某某主张自2020年6月发现家里阳台柱子出现漏雨,当时只是轻微湿润,经过多次催促,康桥公司找了一个人来家里看了说:是窗户漏雨,物业不管。2021年墙体漏雨面积逐步增大,墙皮出现掉渣掉皮,周某某通过便民服务热线找了多家防水专家上门检测都说是外墙漏雨必须由物业来维修,周某某再次反馈给康桥公司,但该公司仍不管。无奈,周某某于2022年7月24日找人把楼上邻居家外墙体刷了一遍,用的是260元一斤的外墙透明胶,共用了五斤多,花费1300元,第二天周某某请人花了745元重新把自家阳台毁损的墙体打腻子修复。但此后仍然漏雨,2022年8月17日,经有关管理部门到现场查勘后,康桥公司给了周某某两斤水泥胶,周某某自己到楼上邻居家阁楼阳台处修复楼顶破碎处,经过两次修复,漏雨现象被扼制。
周某某主张因康桥公司的不作为导致其生气上火咳嗽两年多未愈,花销医药费据不完全统计为8028.17元。另有到济南治病及解决维修的问题花销交通费480元、解决维修的事花通讯费93.76元。周某某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上述花销与该物业纠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康桥公司陈述周某某系2022年7月26日报修家里漏雨,公司是在2022年7月28日去现场查看,认为是窗户密封胶老化开裂所致窗户漏雨的问题(对该漏雨原因的事实康桥公司没有提交确实的证据证实)。康桥公司另陈述周某某没有在2020年及2021年报修过。周某某对此陈述其只打电话和去物业找了多次,但没有提交证据证实。
周某某也没有证据证实2022年7月24日自己找人修理外墙时通知过康桥公司,且经过康桥公司的同意。康桥公司承认外墙属于公共、公用部分。
周某某无证据证实现外墙老化,有继续破损漏雨之处。
本院认为,按照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履行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运行、养护和管理义务。若怠于行使,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业主可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周某某没有证据证实是在2020年及2021年就家里漏雨的问题向康桥公司报修过,本院认定周某某系在2022年7月26日报修。在没有找到漏雨的确切原因的情况下,周某某没有证据证实2022年7月24日自己找人修理外墙时通知过康桥公司,且经过康桥公司的同意,其费用应自己承担。但周某某找人修理外墙属自己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对自己及其他业主有利而无害,有一定的合理性。另,由于外墙修理属康桥公司的物业管理范围,故对周某某该维修费用,康桥公司应给予一定的补偿,本院酌定该补偿数额为800元。周某某家里漏雨给其造成了损害,康桥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周某某主张的重新把自家阳台毁损的墙体打腻子修复造成的花费745元,本院酌定康桥公司赔偿500元。
周某某在2022年7月26日报修后,无证据证实康桥公司置之不理,怠于行使对周某某家漏雨维修、管理义务。周某某现无证据证实外墙老化破损漏雨之处,故其主张康桥公司必须对外墙老化破损漏雨处进行修补,确保不再漏雨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若周某某家仍有漏雨并造成损害,康桥公司应承担维修和赔偿的责任。周某某主张减免2020年、2021年、2022年物业费至外墙彻底修好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周某某主张因康桥公司的不作为导致其花销医药费8028.17元、交通费480元、通讯费93.76元等,因周某某的该损失与该物业纠纷无必然的、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康桥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赔偿原告周某某1300元;
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款项付至周某某中国农业银行文登支行账户:622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20元,由被告康桥物业有限公司负担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