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45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新时代广场D11号楼1-2层商业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健康东街以北潍县中路以东软件园置城世贸中心B座1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