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伟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伟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亿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246号
原告:南京伟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86-1号6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金亿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万达新村7号8号。
法定代表人:杨兵。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淮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受理原告南京伟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电公司)诉被告南京金亿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亿豪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认为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遂作出(2019)苏0104民初352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邺法院)审理。建邺法院立案后,认为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两地法院遂形成管辖权争议,建邺法院以(2019)苏0105民初7884号请示报告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在签订的《产品保养服务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该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履行地点,故该管辖约定不明确,本案应按照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因被告金亿豪公司的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故秦淮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秦淮法院在其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情形下裁定将案件移送建邺法院审理属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民初352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定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查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