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伟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83811255K,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86-1号621室。
法定代表人:蒋东。
委托代理人:殷柱海,江苏宁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金亿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52061813U,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万达新村7号、8号。
法定代表人:杨兵。
申请执行人南京伟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金亿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04民初12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一、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电梯维保费用54720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分别以1368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计算;以1368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1日起计算;以1368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以1368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起计算;均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电梯维修材料费49214元;三、案件受理费1189.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申报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予悬赏查找;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杨厚林
审 判 员 肖海祥
审 判 员 朱学礼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裴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