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5民初4658号
原告南京伟电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江苏宁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伟电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金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双方庭外协商解决,故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伟电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南京伟电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