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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安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视界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安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1590号之一
原告:武汉视界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二期研发楼D7、裙楼栋7单元13层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安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北堤社区朗州路水榭花城西城一栋A座163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视界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安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视界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视界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视界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12元,由原告武汉视界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