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1590号
原告:武汉视界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二期研发楼07、裙楼栋7单元13层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安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北堤社区朗州路水榭花城西城一栋A座163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视界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安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肖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