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路光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路光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南通惠乐经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73民初3472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浙江路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法定代表人:吕宁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文,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惠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顾明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丛兵,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壹品交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丽利。
原告***、浙江路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惠乐经贸有限公司、杭州壹品交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39××××.3)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路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路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路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15.85元,减半收取计6758元,由原告***、浙江路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文彬
人民陪审员  林静文
人民陪审员  柳知权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邓志愿
书 记 员  廖若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