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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贵阳一中金塔英才学校、被上诉人江苏乾坤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民辖终43号
上诉人贵阳一中金塔英才学校(以下简称贵阳一中)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乾坤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3民初50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贵阳一中上诉理由:一审裁定认定补充协议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适用法院错误。补充协议约定的“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属于约定不明确,该约定无效,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协议确定管辖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乾坤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贵阳一中与乾坤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签订《贵阳一中理化生采购合同》,2019年8月15日,双方就该合同制定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第八条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约定。因贵阳一中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乾坤公司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双方的管辖约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学辉 审 判 员 吴志伟 审 判 员 王 娟
法官助理 靖芳芳 书 记 员 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