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826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乾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商水县第二高中,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乾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商水县第二高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1)苏0803民初8269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商水县第二高中银行存款25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5月6日,申请人江苏乾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商水县第二高中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商水县第二高中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商水县第二高中银行存款25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乾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见习法官助理方徐
书记员常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