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8269号
申请人:江苏乾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商水县第二高中,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乾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水县第二高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乾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乾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江苏乾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乾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商水县第二高中银行存款25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乾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见习法官助理方徐
书记员常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