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8269号之一
原告:江苏乾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
被告:商水县第二高中,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原告江苏乾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商水县第二高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唐 铭 淮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见习方徐
书 记 员 常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