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翠屏民初字第1766号
原告:熊天友,男,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宜宾市鼎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黄河,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刚,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天友诉被告宜宾市鼎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熊天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宾市鼎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天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天友撤回对被告宜宾市鼎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熊天友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樊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