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永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汤阴县永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恒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3财保13号
申请人:汤阴县永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食品工业园区工横二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恒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段19号(周口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汤阴县永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恒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账号:17×××70)中的存款270万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险金额人民币27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汤阴县永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恒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账号:17×××70)中的存款27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汤阴县永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