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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湖南省醴陵市傲立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醴法执字第364号
申请执行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市傲立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27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2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