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嘉禾中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中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北民初字第21号
原告简万生,男,汉族,1953年7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中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唐山中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山中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简万生诉称:原告向被告提供绿化苗木,被告截止2010年12月31日欠原告苗木款436712元,于2010年12月31日已给付399500元,尚欠37212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尚欠苗木款37212元并给付利息2289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唐山中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09年向被告供应苗木,2010年12月3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内容为:“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共欠简万生苗木款436712元,已付399500元,未付款37212元”的欠条。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未能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尚欠苗木款37212元并给付利息2289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查明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自原告处购货后,理应及时给付货款,现被告未能及时给付原告欠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苗木款37212元并给付利息2289元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欠条予以证实,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中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简万生欠款37212元并给付利息2289元。
案件受理费788元,由被告唐山中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怡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边超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