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巨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等与上海长江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2民终85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巨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法定代表人王晓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东华,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董事。委托代理人滕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永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崇明县建筑工务署,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薛晓东,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天辰,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长江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诉,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鹰,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巨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上诉人崇明县建筑工务署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吴 俊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徐 庆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小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