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

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与上海XX集团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8强清5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对上海XX集团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作出的(2016)沪0118强清5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2016)沪0118强清5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页第三段第二行“可供分配资产总计0元”予以删除。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