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

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与上海长江计算机集团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8强清5号
申请人:上海长江计算机集团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6年10月21日,本院根据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上海长江计算机集团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强制清算一案。2016年11月17日,本院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长江公司清算组。2022年2月25日,长江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申请,因长江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扬及代理人高斐存在不配合清算组交接公司基础资料及实物资产情况,且清算组未能交接到任何可供分配的财产,清算组已完成履职工作,债权人申报债权人民币(下同)569,267.50元,长江公司存在破产原因为由,故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并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长江公司清算组提交的申请书记载,长江公司可供分配资产总计0元,负债合计(认定债权)569,267.50元,符合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清算过程中,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故,江公司清算组以长江公司存在破产原因为由,提出终结破产清算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长江计算机集团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浦雪明
审 判 员  王致民
人民陪审员  许丽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陆辰彬
书 记 员  陆辰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三条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