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2民终5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长江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诉讼代表人: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上海长江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长江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20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207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91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